《通知》指出,补助资金可由各地按照《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处置工作的有关通知》(苏环办〔2020〕29号)等有关要求,用于购买医疗废弃物专用收集贮存设施、运输车辆,提升处置能力和运维水平,强化医疗废水、污泥的消毒灭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水质预警监测以及购买相关人员防护用品等与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安排使用好补助资金,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废弃物全部收集、规范处置,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及二次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