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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一)————-不称职的典当行经理

  • 曾经飞蛾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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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4/24 15:00:42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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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你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你能编造多么美丽的借口,只要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俗语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案情简介

   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蔡某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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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1996年12月,蔡某某被司法机关逮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典当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法人单位,某典当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219万元,蔡某某在担任该典当行经理期间,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共计29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相关规定,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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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典当行又称“当铺”,在我国已有超过1500年的历史,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典当行以物换钱的融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如果你有需要,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如黄金首饰甚至汽车等质押给典当行获取资金,在约定到期日再将其赎回,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但如果有人推荐你到典当行存款,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那你千万不要参与,因为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本案中,蔡某某在担任泉州市某典当行经理期间,擅自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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