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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未登记申报信息
被记入信用记录!
日前,南通开出首例处罚!
近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开展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市南阳镇一房屋出租人蒋某从今年1月起,将自己空余房屋出租给吴某、陈某等流动人员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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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01
2月14日,如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房屋出租户戴某未按照规定对其租户谈某某登记、申报身份信息,民警对戴某某进行了当场处罚。
02
日前,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村民陆某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而承租人来自疫情高危地区。
03
2月17日,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吕四港派出所根据辖区出租房屋业主江先生申报的承租人信息,发现租客柏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去年10月被连云港警方上网追逃,迅速将其抓获归案,及时消除了治安隐患。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出台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责任,即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警方提醒
出租房屋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是出租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出租人可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申报,也可通过南通公安微警务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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