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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经通州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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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退还分手费,通州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男方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据了解,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通州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