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徐某在本起事故中的动机存疑,公安部门将其列入刑事案件展开侦查。经侦查,公安部门认为,徐某存有故意碾压证据不足,侦查终结。交警部门查勘后则认为,当时天气在下雨,视线较差,不可预见张某倒在该车前,无证据证明徐某、张某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失血性休克、肝脏破裂伤以及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其肝部分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为索赔,张某将徐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认为徐某知道自己站在车外,而徐某坐在车上许久,车子一直发动着,未鸣笛、未打转向灯、未查看周围情况,后来突然起步才会碾压上倒地的自己,因此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辩称,事故当天雨很大,能见度很低,自己无法预见张某的摔倒,因此没有过错。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内承担50%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应当深知车辆起步时的正确操作及注意事项。但在事故当日大雨的情况下,徐某自知能见度非常低,并未察看车身周围有无不安全情况,也未打开转向灯、鸣笛而直接起步,因此未能注意到在车前摔倒的原告张某,从而发生碾压,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院认为,判断徐某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不仅为是否能够预见张某的摔倒,也包括: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做到安全行车规范。据此,法院认为徐某存在过错,而张某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此外,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规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是意外事故,徐某作为机动车方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