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和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期间,结识了同被行政拘留的顾某,后两人互相留下联系方式。2014年10月至11月间,陈某和多次向顾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得款人民币2800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和电话联系由湖南省靖州县开往江苏省南通市的长途汽车司机,从司机处取从湖南省靖州县带到南通来的一个电取暖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检查发现电取暖器内有一袋白色晶体(后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6.7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随后侦查人员又在被告人陈某和租住地查获白色晶体、白色粉末各1袋。陈某和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07.94克。
【裁判结果】2015年12月7日,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和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多次贩卖,数量达1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处陈某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陈某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是近年来我院审结的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和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多次贩卖,连同在其处查获的毒品数量达100余克,依法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体现了对大宗毒品犯罪的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