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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南通市区市民朋友可以在交警一、二、三、四、五、十大队上牌,县区的市民朋友可就近前往下列上牌服务点上牌。如果是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不予上牌。
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代理人代理的,同时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
南通地区以外的车主还需要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牌,需通过采集车辆相关信息、产品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照片,上传至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系统将自动生产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于缺失的材料可通过联系销售商进行补全,可识别的电子档亦可。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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