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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金秋喜丰收,但不要把马路当“晒场”!|农村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手册(连载)

  • 辞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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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0
  • 发表于:2021/9/27 10:51:03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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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是秋收农忙时节,一些地方群众为图方便,收完粮食后在道路上打谷晒粮,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来往车辆、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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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占道晒粮,严重影响通行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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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影响交通秩序。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有人把扫帚、扬锨和铁杈等随意放在路上,甚至用石头、酒瓶、木棍和树墩等强逼车辆绕行通过,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也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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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影响驾驶人视线。在公路上晾晒的大量粮食,在阳光照射下容易反光,而脱粒、扬场时飞扬的糠絮,对来往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视线影响极大,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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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影响车辆稳定性。在公路打场晒粮,车辆易打滑。同时,农作物秸秆会缠绕在机动车传动轴或排气管上,极易发生机械故障、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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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隐患,给晒粮者本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都会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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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江苏徐州男子陈某在公路上晒玉米,并用三轮电动车放在路中间,以避免其他车辆碾压玉米。当晚,王某驾驶电动车行经此处,撞上陈某放在路中的三轮车后摔倒,当场昏迷。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晒玉米的陈某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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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县的某村级公路上,酒后驾车的曲某为了躲避村民在路面上晾晒的花生,借用对向半幅路面行驶,结果撞上一辆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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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晒粮占用机动车道,被一名驾车时接电话的司机撞飞死亡。老人本人要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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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小轿车途经晒有麦秸秆的乡道时发生侧滑,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飞,致其当场身亡。晒麦秸秆者的男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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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同时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最后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种田不易,收获更不能大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不要在公路上摊粮、晒粮。同时,驾驶人也要注意,遇到晾晒粮食的路段,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控制好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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