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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南通5家单位被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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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16 17: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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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消防救援支队积极将“为民办实事”纳入党史学习教育,紧盯火灾防控重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在前期的排查整治中,各地梳理出5家较为严重火灾隐患单位,经逐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并经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南通开发区苏通园区星苏生活广场超市等5家单位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现予以曝光。

1、南通开发区苏通园区星苏生活广场超市,位于苏锡通工业园区,存在的主要隐患有: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4条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条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海安海海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隐患有:

1、厂区内环形消防车道3处被堵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东西侧车间之间搭建运输货梯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双人值班制度且未持证上岗,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的规定;

4、配布车间内2处防火卷帘,均无法升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配布车间改作丙类仓库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4.1条、第8.3.2条的规定;

6、配布车间办公区域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3.1条的规定。

3、如皋市华源秸秆生物颗粒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隐患有:

1、车间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1条的规定;

2、车间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出水口压力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的规定;

3、厂区内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3.2条的规定;

4、车间所有安全出口处为卷帘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规定;

5 、厂区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3条的规定;

6、车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1 条的规定。

4、南通市通州区东大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隐患有:

第四层设置了三间幼儿教室,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要求。

5、海门区南通莹帛服饰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隐患有:

1、四层通过封闭连廊将两栋建筑联通,四层总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8.3.1、10.3.1、8.2.1条之规定;

2、四层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条;

3、四层车间与员工厨房无防火分隔,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 - 2 0 1 4 , 2 0 1 8 年版)第6.2.3条;

4、封闭楼梯间入口门未使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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