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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大病保险、特药待遇、医疗救助等待遇。主要待遇如下:
01 门诊待遇
02 住院待遇
03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04 特药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治疗周期)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特药(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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