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选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这一规定,本人见解,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当房产转移给业主后,整个交易便划上了句号,继续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该终止。无论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小区里的私人住宅、公共设施、树木草平等都有法律规定,属业主所有,应按法列入物业管理范围。
对那些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设施,有的建筑在业主住宅楼的下面,占用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对这类设施有关方面应根据综合因素给予界定,明确归属,确定物业管理范围。
只有界定了物业的内涵,业主才知道哪些方面交给了物业企业管理,物业企业也懂得自己应该管理哪些方面。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所有的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用于冲减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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