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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定了!南通这些保障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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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3
  • 发表于:2022/7/8 1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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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88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220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来源:南通市政府网



  
  • ╰流年已逝╮
  • 发表于:2022/7/8 16: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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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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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年头、寂寞
  • 发表于:2022/7/8 16: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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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知後覺
  • 发表于:2022/7/8 17: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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