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细则》对《问责办法》第七条中的七种情形细化到十八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工作部署不力,党的组织不健全,党建工作不落实,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不力。
(二)因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影响区域教育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三)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未全面落实,“五育并举”要求未有效执行,违规将考试成绩、升学率与教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以各种方式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用分数、排名给学生贴标签。
(四)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以及高等教育评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评估监测及督导检查中未达合格(通过)标准。
(五)学校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不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实施公民同招,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在招生计划、范围、方式、时间、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六)存在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分班,普通高中选科分班不合规,中高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实习实训等情形。
(七)破除“五唯”顽瘴痼疾不力,严重违反《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
(八)学校不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各类课程未开齐开足,存在超标超前教学,严重违反国家各类学校教材管理有关规定。
(九)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学科类培训、超标超前教学、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广告宣传,违规收费、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违规行为。
(十)存在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学术造假、论文造假,从事有偿家教、收受礼品礼金,有影响社会稳定言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十一)因未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职责,发生暴力侵害、校园欺凌等危害师生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极端事件,并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十二)发生教育群体性事件,且应对不力、处置失当,严重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等。
(十三)因落实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主体责任不力,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十四)学校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行为。
(十五)学校存在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
(十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
(十七)拒绝、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十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