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通州区某废油加工厂偷排废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入选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深更半夜的,那条船上的人偷偷摸摸在做什么?”2019年12月11日,通州区公安局在协查时将正在向兴石河内排放污水的唐某某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涉及该起污染环境罪的竟多达3家企业、10余名嫌疑人……
自2017年6月开始,潘某某、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废油加工厂进行废油加工、处置、销售等。潘某某通过收购万吨轮上的废油混合物(含废油、油泥、油污水)运回废油厂油罐中进行沉淀,将上层杂质较少的废油外售,杂质较多的废油注入兴石河上停放的船舶继续沉淀,油渣等废物排入兴石河,共计排放含油污水约260吨。经认定,油罐和船舱中的废油为危险废物。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州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审查职责时发现,此次废油偷排事件对受纳水体兴石河水质和沉积物产生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社会公益,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1.50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州区检察院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经协商,确定先由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该案涉案金额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除直接倾倒废油的潘某等人外,还涉及数家上游产废单位及中间商,且责任主体的赔偿意愿不一致,案件磋商难度较大。通州区检察院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环保机关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提供专业指引。
该院与通州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确定了责任全链条追溯的赔偿方案:潘某某作为环境污染犯罪的直接支配者,对其收购并倾倒的所有危险废物负责,受潘某某指使直接倾倒废油的唐某某等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潘某某一并承担,认定潘某某应当承担总费用的50%,数额为人民币315.75万元。上游单位或个人对剩下的315.75万元按照其销售给潘某某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分配。
2020年10月20日、10月28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数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通州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多次参与该案磋商及见证工作,对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让其认清违法事实对环境、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赔偿义务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数次磋商,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其中6名当事人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的赔偿金额421.8871万元均已缴纳到位,修复工作也正有序开展。另有2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作磋商。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针对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的李某某、程某某,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经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由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已开展磋商、起诉等工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审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案损害赔偿金额高、涉及赔偿权利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通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生态环境部门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确保案件磋商工作的有序推进,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刑事责任的有力衔接,切实以“检察蓝”守护了“生态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