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二维码”推广使用是常态化、精准化、信息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根据《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3号通告》要求,从3月30日起,菜场、超市、医院、车站、宾馆等各种公共场所,必须申领设置“场所二维码”,居民进入各场所必须扫描对应的“场所二维码”。
当前,疫情防控依然一刻也不得放松,各场所“场所码”必须应设尽设、逢进必扫。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查验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场所二维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查,8月26日以来,有10家场所受到了行政处罚,主要涉及场所或个人未按规定设置场所码、未按规定监督入场人员扫码等。
8月26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南山湖水街点点利仓储折扣店未按照规定查验场所二维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6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南山湖水街罗森店未按照规定查验场所二维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刘桥镇刘桥中心卫生院值守人员曹某未积极监督入场人员扫描场所二维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曹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刘桥镇摩登浴室未监督入场人员扫描场所二维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场所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西亭镇三海超市未按规定督促进入场所的顾客扫其场所二维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兴东街道文峰超市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未监督入场人员扫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兴东街道亿客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南通百通“场所二维码”,未监督入场人员扫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车管所对面菜鸟驿站,未按规定让取件人扫场所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车管所对面名匠理发店,未按规定让进店顾客扫场所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8月27日,我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通州区金新街道圣水超市狮子桥店,未按规定让进店顾客扫场所码,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该店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当前的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巩固。“场所二维码”能够关联健康状态、行程卡信息、核酸证明,一经扫码即可实现自动验证,既能提升通行效率减少人员聚集风险,也是有效实现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
各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全面推广使用“场所码”。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做到“应设尽设、逢进必扫”。居民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码。对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