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内部道路、过境道路)、街巷由属地政府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场所统一管理的沿街店铺,由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者和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已收储土地由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并予以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