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徐某以人民币0.25元/包的价格购入泡脚粉包,并从网上购买含“中药袋”字样的黄色纸包装袋及硬纸快递包装盒,将每20包泡脚粉包装成一袋作为一个疗程,冒充成治疗牙周病、牙龈萎缩等牙齿疾病的药品进行销售,并委托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推广广告,在广告内容中添加虚构的“老中医”头像等身份信息、治疗牙齿疾病话术介绍以及用于销售假药的微信账号。
此后,被告人徐某利用虚构的“老中医”身份,谎称需要患者通过微信上传牙齿疾病的自拍照片和视频用于医疗诊治,再虚构浸泡含服的治疗方法,编造虚假的牙齿病情诊断结果,以坚持用药能治愈为由,向江苏省、陕西省、山东省等地销售上述假药,同时安排位于石港镇某快递网点分装后发货。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雇佣被告人章某为网络销售客服。章某在明知徐某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为徐某继续推销上述假药,并每月将销售订单统计信息发给徐某安排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