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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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