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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2021年9月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危险品驾驶员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同年9月28日,某公司组织职工代表就李某就职期间的情况进行讨论,对李某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予以列举,职工代表均签字同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10月8日,某公司人事部向李某送达试用期任职说明,其中载明,经部门综合考虑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再继续试用。李某在落款“当事人”处签名。
李某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关于李某试用期任职说明》签名确认,可以视为被告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公司以原告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原告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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