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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施悦奇:非法加装蓄电池托架,就是我们都知道电动自行车鞍座下面的座桶原来是放蓄电池的,商家为了方便顾客使用,在踏板下加装蓄电池托架,把蓄电池原有的安放位置挪到踏板下。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施悦奇:在购进相关车辆的时候,也要仔细查看合格证和产品是否有出入。如果有出入,有可能是涉嫌上游改装或者涉嫌出厂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这种产品要予以退回,不予接收。作为终端经销商,不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今年3月以来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围绕
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厂名、厂址、合格证是否齐全
是否获得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
深入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维修点
展开了拉网式排查
深入开展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
专项执法铁拳行动
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陆续浮出水面
近日
案例一
崇川区某凯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经营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两台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台电动车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通炫某车业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3日,我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位于崇川区永兴街道的南通炫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往如皋的两辆电动车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南通市崇川某龙电动车经营部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2022CCJC00041)。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吉祥狮”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36Z,生产日期:2022-05-2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崇川区某辉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SY-J02220269)。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款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锂电池专用充电器,规格型号:DZL482002,生产日期:202109)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持证、上牌等有关机动车管理要求。使用三无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以及违规改装、加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等的行为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消费者需要谨慎选购、维修。
来源:城市日历、崇川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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