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在线房产网
填写购房调查表,让更多的人找你!

主题: 牙膏监管新规来了!12月1日起施行

  • 通州在线
楼主回复
  • 阅读:26922
  • 回复:4
  • 发表于:2023/4/18 9:32:38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通州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2020年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求制定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牙膏的原料管理、产品备案、生产许可、安全评估、功效宣称等制度,切实加强牙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办法》解读

01

详细定义牙膏概念

《办法》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该定义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与人们日常对牙膏产品的认识基本保持一致。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办法》中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意味着将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排除在外。

考虑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还有“消”字号(卫生消毒类)的口腔抑菌膏等产品,“械”字号(医疗器械类)的牙齿脱敏凝胶等产品,“药”字号(药品类)的丁硼乳膏等产品。这些产品中,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需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监管,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可以按照一般工业产品管理,如果笼统地参照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显然不够科学、合理。因此,依照《条例》的制度设计,《办法》对牙膏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


02

对牙膏实施备案管理

考虑到牙膏产品的风险属性,为规范牙膏功效宣称,《条例》提出对牙膏实施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国家药监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对备案资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产牙膏备案共8项资料。进口牙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03

规范产品功效宣称

牙膏市场上功效宣称较为混乱,随意宣称“消炎镇痛、止血”“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齿松动”“让牙齿再生”“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宣称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时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监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第九条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条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进口牙膏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第十二条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十四条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


(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


(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


(八)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境外牙膏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牙膏新原料:国牙膏原注/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备案牙膏原料顺序数;


(二)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


(三)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制作:药械科


  
  • 小三温柔了也是低贱 ぢ
  • 发表于:2023/4/18 10:10:29
  • 来自:江苏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嗯嗯
来自手机版
(0)
(0)
  
  • 很有粪量的人
  • 发表于:2023/4/18 10:28:31
  • 来自:江苏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沙发
来自手机版
(0)
(0)
  
  • 无可置疑◆
  • 发表于:2023/4/18 10:41:32
  • 来自:江苏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看看
来自手机版
(0)
(0)
  
  • 豆芽菜╮
  • 发表于:2023/4/18 11:00:35
  • 来自:江苏
  1. 4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牙膏监管新规来了!
来自手机版
(0)
(0)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