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加班费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其次,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再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13.91元、每月不低于2420元。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